终审判决:中消报虚假新闻侵犯牙齿黄金名誉一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08-12-23

关注牙齿黄金的朋友们都知道,2008215《中国消费者报》以《牙齿黄金虚假广告涉嫌违规》一文,以妄加猜测、捏造的事实,宣称牙齿黄金涉嫌虚假广告被查,严重侵犯了桃丽丝公司牙齿黄金品牌的合法权益,严重抹黑了此前众多牙齿黄金受益者们无私现身说法的爱心传播行动。

这种炮制假新闻的无端挑衅行为,引起了广大牙齿黄金受益者的极大愤慨,得知这个消息后,牙齿黄金的受益者们马上自发组织,于2008315日在北京新闻大厦召开了“拒绝不实报导,纯洁3.15的活动,现场声讨《中国消费者报》不顾事实,无端对牙齿黄金品牌进行恶意攻击的行径,现场数百名牙齿黄金受益者联名起草致《中国消费者报》的公开信,并于当月派出代表直接到《中国消费者报》报社递交公开信,敦促中消报停止侵权行为,向广大热心于牙病公益传播的牙齿黄金消费者们致歉,遗憾的是,这家一向宣称为消费者代言的权威报刊,居然从上到下,无视牙齿黄金消费者们的合理要求,继续以傲慢与偏见来回应消费者们的合理诉求。

为了维护广大热心于爱牙公益传播活动的广大牙齿黄金受益志愿者的尊严,也为了维护牙齿黄金来之不易的品牌声誉,在广大牙齿黄金消费者的强烈要求下,桃丽丝公司20083月,将《中国消费者报》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人民法院在经过反复的事实调查,于2008516作出判决,判令《中国消费者报》自判决之日起30天内,删除其在中国消费网上的虚假报道侵权文章,并可选择在《中国消费者报》或其他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道歉文章,并责令其对虚假报道对牙齿黄金造成的侵权行为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中国消费者报》不服法院判决,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变本加厉在其关联多个网站上扩散这条虚假新闻,继续其侵权行为。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再次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审理,于20081015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责令《中国消费者》报迅速在其网站上删除相关信息,公开向桃丽丝公司道歉。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牙齿黄金及其热心的受益者们通过法律手段,赢回了尊严。

真金不怕火炼”,牙齿黄金在广大热心消费者大力支持下,艰难赢回公道的同时,也折射出民族品牌和企业的生存现状,一个历经艰辛自主研发的领先产品,在努力开拓市场,赢得了众多消费者自发进行口碑转播及深受消费者爱戴的品牌,换来的竟然是“国”字号媒体的这种不公正对待,对于《中国消费者报》当初刊登侵权文章的初衷,我们不便妄加评论,然而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企业品牌的负面影响,确实难以估量的,连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都明确指出“牙齿黄金’系口腔保健用品,关系着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切身利益,消费者会对相关报道给予高度关注,《中国消费者报》社在没有相关行政部门对“牙齿黄金”广告宣传内容是否合法作出结论前即登载有上述内容的文章,势必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导致桃丽丝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中国消费者报》社之行为对桃丽丝公司构成名誉侵权”。这对在欧美品牌充斥的口腔护理产品领域,在民族品牌生存日益艰难的竞争环境,这种无端攻击是伤害很大的。

牙齿黄金的社会评价无端降低,首当其冲受害的企业和品牌,但从其产生的深远负面影响来看,受害的还是广大受此不实报道误导的牙病患者,广大如果及时使用了牙齿黄金产品、有可能恢复健康而避免失去牙齿的消费者。

案件虽然审结,公道也已经讨回,但是从此案的曲折过程中可以预见,对于热爱牙齿黄金品牌的人们来说,这种对民族品牌创新的傲慢与偏见,依然在发展途中存在,阻碍着关注口腔牙齿健康的人们接受全新的健康理念和产品。

尽管如此,作为长期致力于口腔牙齿健康护理事业的桃丽丝爱牙网人,我们深知任重道远,我们坚信,有如此多的信任、热爱、关心牙齿黄金品牌发展的广大消费者的支持,无论前路有再多艰难险阻,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能一一克服。

因为,我们给天下牙病患者所奉献的,不仅是创新技术,不仅是产品,不仅是诚信,不仅是优质服务,还有人人所关注的口腔健康。

 

以下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消费者报》上诉的终审判决内容(节选):

 

本院认为,《中国消费者报》社作为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有对消费行为行使其新闻监督的权利,但其在报道时应保证新闻内容的真实合法,并应对新闻内容真实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诉争文章作者认为牙齿黄金广告内容涉嫌违法,并在文章中引用了其采访的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语言表示牙齿黄金广告涉嫌夸大宣传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会进行立案查处等,但在本案中,《中国消费者报》社称记者系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相关行政机关人员进行暗访,被采访对象不知所说内容将被作为行政机关的观点登载于新闻媒体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亦未授权采访人可将其所说的话登载于新闻媒体上,《中国消费者报》社在诉讼中仅能提供该工作人员的座机号码及性别,而无法提供该工作人员的姓名,故本院认定《中国消费者报》社于本案中设有就其对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采访内容的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牙齿黄金”系口腔保健用品,关系着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切身利益,消费者会对相关报道给予高度关注,《中国消费者报》社在没有相关行政部门对“牙齿黄金”广告宣传内容是否合法作出结论前即登载有上述内容的文章,势必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导致桃丽丝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中国消费者报》社之行为对桃丽丝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原审法院判令《中国消费者报》社将双方诉争文章从《中国消费者报》社网站上删除,以及在《中国消费者报》及其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正确。《中国消费者报》社之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军
                                       代理审判员
 
高海鹏
                                     
代理审判员   梁冰
                                        
00八年十月十五
                                    
书记员      李静


最终判决书原件图以下:

相关链接:<视频>“真金”不怕火炼,三载风雨路
        
初审:《中国消费报》败诉,判令其向牙齿黄金赔礼道歉!
                来自消费者的共同心声—纯洁3.15活动
                牙齿黄金直面不实诋毁报导
                回击-消费者致《中国消费者报》的公开信
                真相:中消报诋毁牙齿黄金“假”在哪里?
                爱牙使者的声音:保护民族品牌、保持新闻报道真实性
                焦点:爱牙使者致中消报公开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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